23001 | 海關總署 | 報關企業(yè)注冊登記 | 無 | 行政 許可 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》(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)第十一條:“進出口貨物收發(fā)貨人、報關企業(yè)辦理報關手續(xù),必須依法經海關注冊登記……未依法經海關注冊登記的企業(yè)……,不得從事報關業(yè)務。”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(guī)定》(海關總署令第127號,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)第五條第二款:“報關企業(yè)應當經直屬海關注冊登記許可后,方能辦理注冊登記! | 無 | 企業(yè) | 直屬海關審批。 |
23002 | 海關總署 | 暫時進出口貨物的核準 | 無 | 行政 許可 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》(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)第三十一條:“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口或者暫時出口的貨物,應當在六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;在特殊情況下,經海關同意,可以延期!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》(海關總署令第157號,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)第七條第三款:“國家重點工程、國家科研項目使用的暫時進出境貨物以及參加展期在24個月以上展覽會的展覽品,在18個月延長期屆滿后仍需要延期的,由主管地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審批!钡谑䲢l: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應當向主管地海關提出!钡谑龡l:“海關就ATA單證冊(使用貨物暫準進口單證冊)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暫時進出境申請批準同意的,應當在ATA單證冊上予以簽注,否則不予簽注。” | 無 | 機關、事業(yè)單位、企業(yè)、社團組織或公民個人 | 海關總署、直屬海關審批。 |
23003 | 海關總署 | 出口監(jiān)管倉庫、保稅倉庫設立審批 | 1.出口監(jiān)管倉庫設立審批 | 行政 許可 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》(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)第三十二條:“經營保稅貨物的儲存、加工、裝配、展示、運輸、寄售業(yè)務和經營免稅商店,應當符合海關監(jiān)管要求,經海關批準,并辦理注冊手續(xù)!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(jiān)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》(海關總署令第133號,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)第二條:“本辦法所稱出口監(jiān)管倉庫,是指經海關批準設立,對已辦結海關出口手續(xù)的貨物進行存儲、保稅物流配送、提供流通性增值服務的海關專用監(jiān)管倉庫。”第六條:“出口監(jiān)管倉庫的設立,由出口監(jiān)管倉庫所在地主管海關受理,報直屬海關審批!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(guī)定》(海關總署令第105號,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)第二條:“本規(guī)定所稱保稅倉庫,是指經海關批準設立的專門存放保稅貨物及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(xù)貨物的倉庫!钡谑畻l:“保稅倉庫由直屬海關審批,報海關總署備案。” | 無 | 企業(yè) | 直屬海關審批。 |
2.保稅倉庫設立審批 | 行政 許可 | 無 | 企業(yè) | 直屬海關審批。 |
23004 | 海關總署 | 免稅商店設立審批 | 無 | 行政 許可 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》(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)第三十二條:“……經營免稅商店,應當符合海關監(jiān)管要求,經海關批準,并辦理注冊手續(xù)!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(jiān)管辦法》(海關總署令第132號,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)第八條:“海關總署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〉辦法》規(guī)定的程序和期限辦理免稅商店的審批事項! | 無 | 企業(yè) | 海關總署審批。 |
23005 | 海關總署 | 海關監(jiān)管貨物倉儲審批 | 無 | 行政 許可 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》(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)第三十八條:“經營海關監(jiān)管貨物倉儲業(yè)務的企業(yè),應當經海關注冊,并按照海關規(guī)定,辦理收存、交付手續(xù)。在海關監(jiān)管區(qū)外存放海關監(jiān)管貨物,應當經海關同意,并接受海關監(jiān)管! | 無 | 企業(yè) | 直屬海關審批。 |
23006 | 海關總署 | 常駐機構及非居民長期旅客公私用物品進出境核準 | 無 | 行政 許可 | 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院令第412號,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)第226項“常駐機構及非居民長期旅客公私用物品進出境核準”,實施機關為“海關總署各直屬海關”。 | 無 | 常駐機構和非居民長期旅客 | 直屬海關審批。 |
23007 | 海關總署 | 小型船舶往來香港、澳門進行貨物運輸備案 | 無 | 行政 許可 | 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院令第412號,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)第227項“小型船舶往來香港、澳門進行貨物運輸備案”,實施機關為“海關總署各直屬海關”。 | 無 | 企業(yè)或公民個人 | 直屬海關審批。 |
23008 | 海關總署 | 承運境內海關監(jiān)管貨物的運輸企業(yè)、車輛注冊 | 無 | 行政 許可 | 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院令第412號,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)第228項“承運境內海關監(jiān)管貨物的運輸企業(yè)、車輛注冊”,實施機關為“海關總署各直屬海關”。 | 無 | 企業(yè) | 直屬海關審批。 |
23009 | 海關總署 | 獲準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審批 | 無 | 行政 許可 | 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院令第412號,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)第231項“獲準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審批”,實施機關為“海關總署各直屬海關”。 | 無 | 入境定居旅客 | 直屬海關審批。 |
23010 | 海關總署 | 長江駁運船舶轉運海關監(jiān)管的進出口貨物審批 | 無 | 行政 許可 | 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》(國務院令第412號,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)第234項“長江駁運船舶轉運海關監(jiān)管的進出口貨物審批”,實施機關為“海關總署各直屬海關”。 | 無 | 企業(yè)或公民個人 | 直屬海關審批。 |
23011 | 海關總署 | 口岸對外開放審批 | 無 | 非行政許可審批 | 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》(國辦發(fā)〔2004〕62號)附件第122項“口岸對外開放審批”,實施機關為“海關總署”。 | 有關部門 | 機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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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012 | 海關總署 | 地方政府申請中、外籍民用飛機從我國非對外開放和限制開放機場出入境、陸路邊境臨時開放審核 | 無 | 非行政許可審批 | 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》(國辦發(fā)〔2004〕62號)附件第123項“地方政府申請中、外籍民用飛機從我國非對外開放和限制開放機場出入境、陸路邊境臨時開放審批”,實施機關為“海關總署”。 | 有關部門 | 機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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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013 | 海關總署 | 減免進口貨物滯報金審批 | 無 | 非行政許可審批 | 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》(國辦發(fā)〔2004〕62號)附件第124項“減免進口貨物滯報金審批” ,實施機關為“海關總署,海關總署各直屬海關”。 | 無 | 企業(yè) | 已下放至直屬海關審批。 |
23014 | 海關總署 | 關稅及進口環(huán)節(jié)海關代征稅延期繳納審批 | 無 | 非行政許可審批 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392號,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)第三十九條:“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的情形下,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,經海關總署批準,可以延期繳納稅款,但是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! | 無 | 企業(yè) | 已下放至直屬海關審批。 |
23015 | 海關總署 | 減征、免征關稅及進口環(huán)節(jié)海關代征稅審批 | 無 | 非行政許可審批 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392號,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)第四十八條:“納稅義務人進出口減免稅貨物的,除另有規(guī)定外,應當在進出口貨物之前,按照規(guī)定持有關文件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(xù)。經海關審查符合規(guī)定的,予以減征或免征關稅。” | 無 | 機關、事業(yè)單位、企業(yè)、社會團體 | 直屬海關審批。 |
23016 | 海關總署 | 關稅及進口環(huán)節(jié)海關代征稅滯納金減免審批 | 無 | 非行政許可審批 | 《海關稅款滯納金減免暫行規(guī)定》(署稅發(fā)〔2012〕437號)第三條:“經納稅義務人申請,由海關總署負責審批稅款滯納金減免事宜。未經海關總署批準或授權,各關不得擅自減免稅款滯納金。” | 無 | 納稅義務人 | 海關總署審批。 |
23017 | 海關總署 | 保稅物流中心(A型)設立審批 | 無 | 非行政許可審批 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(A型)的暫行管理辦法》(海關總署令129號,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)第二條:“本辦法所稱保稅物流中心(A型)(以下簡稱物流中心),是指經海關批準,由中國境內企業(yè)法人經營、專門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(yè)務的海關監(jiān)管場所。”第九條:“設立物流中心的申請由直屬海關受理,報海關總署審批! | 無 | 企業(yè) | 海關總署審批。 |
23018 | 海關總署 | 保稅物流中心(B型)設立審批 | 無 | 非行政許可審批 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(B型)的暫行管理辦法》(海關總署令130號,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)第二條:“本辦法所稱保稅物流中心(B型)(以下簡稱物流中心),是指經海關批準,由中國境內一家企業(yè)法人經營、多家企業(yè)進入并從事保稅倉儲物流業(yè)務的海關集中監(jiān)管場所!钡诰艞l:“設立物流中心的申請由直屬海關受理,報海關總署審批! | 財政部、稅務總局、外匯局 | 企業(yè) | 海關總署審批。 |
23019 | 海關總署 | 保稅工廠設立 | 無 | 非行政許可審批 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管理辦法》(海關總署〔88〕署貨字第343號,自1988年5月1日起實行)第二條:“經海關特準專為生產出口產品進行保稅加工的企業(yè)為加工貿易保稅工廠(以下簡稱保稅工廠)。”第五條:“具備上述條件的經營加工單位,經提交‘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申請書’向海關申請,經海關實地勘查批準后,發(fā)給‘加工貿易保稅工廠登記證書’,并在核發(fā)的登記手冊上加蓋加工貿易保稅工廠戳記,始準進行保稅加工。” | 無 | 企業(yè) | 直屬海關審批。 |
23020 | 海關總署 | 進料加工保稅集團登記 | 無 | 非行政許可審批 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料加工保稅集團管理辦法》(海關總署令41號,自1993年2月10日起施行)第二條:“進料加工保稅集團是指經海關批準,由一個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(yè)牽頭,組織關區(qū)內同行業(yè)若干個加工企業(yè),對進口料、件進行多層次、多道工序連續(xù)加工,并享受全額保稅的企業(yè)聯(lián)合體!钡诹鶙l:“經海關實地勘察并確認符合海關監(jiān)管條件的,海關予以核發(fā)‘進料加工保稅集團登記證書’! | 無 | 企業(yè) | 直屬海關審批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