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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單放貨是怎么產(chǎn)生的呢?到底采用哪種交貨方式比較安全?在FOB條件下,買方應仔細考慮是否接受海外貨運代理的任命。近年來出現(xiàn)了很多買家和貨代串通,要求船方無單放貨,導致賣家錢貨兩空的情況,那么,無單放貨是怎么產(chǎn)生的呢? FOB是指買方指定承運人(通常是國外貨代及其在中國的代理),買方控制運輸;貨代往往聽買家的,甚至被買家直接控制;無單放貨一般都是這種情況! 貨代可以直接把船公司的海運提單發(fā)給國外代理商,國外貨代收到海運提單后可以到船公司提貨,至于國外貨代在把貨物交給實際收貨人時是否要收回房本提單,這是另一回事。一旦國外貨代在向收貨人交付貨物時,沒有要求收貨人歸還正本提單,那么發(fā)貨人手中的提單在某種意義上就可以視為廢紙。 事實證明,在我們的出口業(yè)務中,賣方有必要根據(jù)交易的具體情況,謹慎選擇合適的貿(mào)易術語,以防范收匯風險,提高經(jīng)濟效益。 一般來說,在出口業(yè)務中使用CIF或CFR術語比FOB術語更有利。因為,在CIF條件下,國際貨物買賣所涉及的三個合同(銷售合同、運輸合同、保險合同)都是由賣方作為其當事人,他可以根據(jù)情況統(tǒng)籌安排備貨、裝船、保險等事宜,以保證操作流程的相互銜接。 此外,有利于中國航運和保險業(yè)的發(fā)展,增加服務貿(mào)易收入。當然,這不是絕對的。首先要根據(jù)交易貨物的具體情況,考慮自己安排運輸是否困難,是否經(jīng)濟。 FOB的風險還在于,如果指定貨代不能直接訂艙,貨代通過其他專業(yè)路線訂艙,那么在運輸上就沒有真正的控制權,導致運輸出現(xiàn)問題也不能及時解決。 很多賣家可能會說,這個FOB貨的運輸不是我們的責任,與我們無關,我不需要擔心。這種觀點是有問題的,因為當貨運路線是選擇題時,運輸時間延長,增加的就是廠商資金循環(huán)周期的增加。比如在南美,有的船航行需要60天左右,有的只需要一半的時間,這樣會耽誤從客戶那里拿貨的時間。 有時候收貨人為了降低運輸成本,不惜指定航程長的船。這種行為可以理解。當然,也有廠家出于倉儲原因,愿意坐遠航的船,這樣可以降低倉儲成本。 如果貨物的價值很小,那么什么也看不見。如果商品價值大,客戶付款速度慢,就會導致匯率的不確定性。我覺得廠商深有體會。我們都需要關注每天都在變化的當前匯率,以及匯兌損失問題。 如果你必須以離岸價達成交易: 1.買方派船到香港裝貨的時間應在合同中明確規(guī)定,以免賣方貨物未備好,船舶晚點,延誤裝貨期。 2.提高存款比例,降低客戶流失的概率。當運費的方式打不過客戶的時候,在支付方式上一定要守住底線,寧愿少賺或者不做生意,也不要冒賠錢的風險。 3.在貿(mào)易合同中,買賣雙方約定好的貨代公司,不一定局限于某一家。如果承運人和提單沒有在中國交通部備案,你就要小心了。(記錄的提單和承運人都要交押金,這樣提單相對安全。)如果買方不得不偏執(zhí)于自己的觀點,賣方就不得不考慮風險。接受知名船公司,堅持使用船公司的提單。盡量避免使用指定的境外貨代及其出具的提單。同時,貨主在代境外貨代辦理裝運港手續(xù)時應要求我方貨代出具保函,并承諾指定境外貨代運輸?shù)呢浳锏竭_目的港后必須憑信用證項下銀行傳閱的正本提單交付,否則將承擔無單放貨責任。只有這樣,一旦發(fā)生無單放貨,才能進行索賠。 4.在FOB出口的情況下,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發(fā)貨人委托貨代或NVOCC訂艙船公司,訂艙權不能交給買方,因為訂艙和交貨的義務是統(tǒng)一的。發(fā)貨人(賣方)的名稱必須填寫在提單的發(fā)貨人欄中。寄售人掌握了寄售訂艙權,就掌握了貨物的控制權。如果買方信用良好,并且有轉(zhuǎn)賣在途貨物的要求,可以將買方作為托運人。如果不知道買家的信用,為了安全起見,還是把賣家當成發(fā)貨人比較好。 5.還宜使用以開證行為收貨人的指示提單,這樣銀行可以嚴密控制貨權,防范無單放貨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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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和運雙清專線/DDP/DD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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